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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与已立项其他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内容重复;

(二)有不良诚信记录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限制申报;

(三)符合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项目按申请单位的行政隶属或属地关系申报。市(州)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所在市(州)自然资源局初审和推荐;管理单位所属单位由管理单位初审和推荐;直属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自行组织初审和推荐。

第十九条 厅科技发展处对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员的条件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对受理的项目组织专家或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需要进行专家质询论证或现场考察。

第二十条 原则上拟安排的科技项目从厅项目库中选取,厅科技发展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提出项目立项建议,提交厅审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没有异议或者异议调查不属实的项目,下达项目立项通知,项目实施期限按项目立项通知下达月的下月起计,以月对月计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立项通知后按照有关要求签订任务书,经承担单位和推荐单位初审后上报厅科技发展处。

第二十二条 任务书主要涉及项目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预算等,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任务书的约定,落实项目自筹经费、工作条件和其它资源保障,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几个单位共同参加的,由项目牵头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法合规使用项目经费,为每个项目经费设立台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分目标、分阶段落实项目任务书的各项任务,明确项目团队人员分工,协调参与单位,按时保质完成研究任务。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对项目目标任务、技术路线、考核指标、项目骨干、实施周期等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在听取项目负责人意见并做必要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批准后,报厅科技发展处审批。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行报告制度,对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绩效目标情况、成果产出情况、经费使用支出情况经承担单位、推荐单位组织审核后报厅科技发展处。

第二十八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向项目推荐单位提出延期申请,报厅科技发展处同意后执行。项目延期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项目执行1年后,项目执行期到期前,申请项目结题。

(一)发生重大政策变化,项目没有法继续正常执行的;

(二)市场、原材料、主要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没有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三)经过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没有法实现项目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没有改进办法;

(四)因不可抗拒因素(地震等自然灾害)不能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

(五)其他原因要求结题的。

第三十条 结题项目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项目结题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后报送厅科技发展处同意。结题项目不予办理成果登记。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推荐单位应当提出项目终止建议并经厅科技发展处同意后实施,或由厅科技发展处予以终止。

(一)经费使用存在重大违规违纪等问题,或因自筹经费不能落实导致项目没有法开展的;

(二)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或项目组织管理不力,不按规定整改或拒绝整改;

(三)项目执行期到期1年以后,仍没有故未完成项目验收或拒绝验收的;

(四)验收结论再次为不通过验收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

第三十二条 对符合三十一条情形,终止的项目,厅拨付的项目经费应由项目推荐单位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全额退还。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到期后1个月内,通过项目推荐单位,向厅科技发展处提交验收申请。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任务书;

(三)项目工作报告、研究报告、测试验证报告及应用证明;

(四)项目经费结算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论文、论著、标准、专利等项目成果材料;

(六)其它需报送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应以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三)其他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一般采用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以项目任务书和经批复的项目变更材料为依据。验收在报告审查、专家质询等基础上,形成验收结论。

第三十六条 验收专家组由厅科技发展处根据项目情况从厅专家库中选取,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或管理专家组成,专家组人数不少于3人。专家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验收专家不应来自同一单位;

(二)验收专家不应来自项目承担单位或参与单位;

(三)来自厅系统外的验收专家不少于1人。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验收工作,并科学地做出验收结论。项目验收结论包括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完成情况未达到项目目标任务的85%;

(二)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三)未按规定擅自变更重大事项;

(四)经费使用存在严重违规问题等。

第三十八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验收专家组意见进行整改,并在半年内再次提交验收申请。

第三十九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验收专家组意见,完善项目验收材料,并在6个月内完成成果登记。

第七章 成果转化

第四十条 积极为科技成果转化牵线搭桥,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经济效益。

第四十一条 对成果转化成效显著的个人,所在单位可在年度评优选先、职务职称晋升中适当予以倾斜。

第四十二条 厅科技发展处对已完成的科技项目成果进行登记、公布,对成果转化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申报中,优先推荐。

第四十三条 对成果转化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在申报省级科技项目时优先推荐,在拟定厅科技项目计划中优先安排。

第四十四条 对成果转化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五条 项目资金包括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项费用应严格执行相关行业取费标准。

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相关的直接费用。具体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合作与交流费、资料费、劳务费、印刷出版费、宣传费、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支出。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没有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相关管理工作费用支出等。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一般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核定。具体比例按照科技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 项目资金下达后,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并按照项目预算加快支出进度,按计划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章 绩效评价

第四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申请下达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四十八条 厅科技发展处严格执行绩效运行监控。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

第四十九条 厅科技发展处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开展单位自评、实施重点评价,如实反映绩效目标实现结果。厅科技发展处将评价结果进行反馈并进行督促整改落实,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成果归档

第五十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科技项目”字样及项目编号。

第五十一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1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厅相关要求进行资料归档,包括:

(一)项目申报通知、立项文件、项目任务书;

(二)经批复的重大事项变更材料;

(三)论文、论著、标准、专利等阶段性成果;

(四)项目经费执行情况材料;

(五)项目验收材料;

(六)科技成果登记及其应用证明材料;

(七)科技奖励材料;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十二条 涉密科研成果的保密工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厅科技发展处视具体情况,不定期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停止项目实施,追回已拨付的资金,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一)因人为因素造成项目不能实施或终止的;

(二)未按项目任务书实施的;

(三)最终验收不合格的;

(四)项目经费被挤占、挪用的;

(五)不按要求提交有关资料或提交虚假资料的;

(六)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七)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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