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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在2004年2月17日下午,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南京同性恋卖淫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宁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6万元;李宁违法所得1500元予以追缴。
2003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宁组织赵某(另行处理)在南京市某大酒店桑拿浴室包间内,以200元价格与顾客邬某进行同性卖淫嫖娼活动。
2003年7月30日,犯罪嫌疑人冷某(目前在逃)组织骆某(另行处理)在南京市某大酒店桑拿浴室包间内,以200元价格与顾客李某进行同性卖淫嫖娼活动。
2003年8月9日晚、10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冷某组织孙某(另行处理)、赵某(另行处理)在南京市某大酒店桑拿浴室包间内,以200元价格与顾客邬某、李某进行同性卖淫嫖娼活动。
2003年8月15日,犯罪嫌疑人冷某组织蒋某(另行处理)在南京市某住宅小区6号701室,以300元价格与顾客戴某进行同性卖淫嫖娼活动。
2003年8月16日、17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冷某组织赵某(另行处理)在南京市某大酒店桑拿浴室包间内,以200元价格与顾客邬某、嵇某进行同性卖淫嫖娼活动。
七次“活动”(7起犯罪事实),换来八年徒刑。
案件经过
初开酒吧,遇上“同志”
在南京市中山南路某大厦的一楼,有个名为“正麒”的演艺吧。“正麒”在同性恋圈子中名气很响,原因是“正麒”除了供应茶水,还提供“靓仔”。该演艺吧的老板,名叫李宁,1970年出生于南京。
犯罪嫌疑人李宁从1997年开始就涉足娱乐业,为经营好这个独特的“酒吧”,李宁还曾到全国同类酒吧“取经”。据他供述:”1997年,我和赵某、魏某在南京市玄武区合开了红都酒吧,而当时赵某就是个同性恋,他经常喊一些这方面的人到酒吧玩,随后这个酒吧就成了同性恋者聚会的场所。“后逢拆迁,李宁在南京双塘附近又开了红都酒吧,后该酒吧因存在男扮女装搞色情表演而在1999年9月被查封。
1999年12月,李宁又租了南京健康路某歌舞厅二楼,开设了“金麒麟”茶酒轩。与此同时,一心要将酒吧做大、做强的李宁又租用了“廊桥”茶社后改为“廊桥”酒吧。其后,“金麒麟”、“廊桥”面临拆迁,李宁再次租用中山南路某大厦的一楼,于2003年7月31日成立了“正麒”演艺吧。
武汉结识得力助手
2003年元旦,李宁到湖北武汉游玩,在武汉一酒吧里认识了做“妈咪”兼坐台的男子刘某。据李宁交代:“因为我经营发酒吧生意不太好,赚到的钱还不够支付工资和房租,而南京别的都酒吧应为有男‘公关’,所以生意很红火,于是我想找个人帮我管理和经营公关这些事物,就对刘某说‘如果以后你不想在武汉干了,就到南京来找我,我在南京有个酒吧。’临别时,我将手机号码留给了刘某。”
回到南京没几天,李宁就接到了刘某的电话:“我想去南京看看,这里公关能不能干。”李宁在中央门车站接到刘某后,赶紧将他带到“廊桥”酒吧,李宁告诉刘某:“以后公关的管理和招聘就交给你了。”
制定规章“严格管理”
刘某上位后找到一些坐台的男公关,并将他们分成A、B两队,A队主要是形象好的男公关,B队主要是形象一般的男公关以及刚来的。他将在武汉的一套管理制度引用过来,“每个男公关上岗时,要先交300元押金,然后还要每个月上交200元的管理费。每天要准时上班,男公关服务时,客人给小费200元,需要交给酒吧50元;客人给200至300元,上交80元;客人给300元以上,上交100元”,并和李宁约定坐台费一人一半。
“男公关主要就是陪客人喝酒、聊天,陪客人出台吃宵夜以及开房间睡觉、提供性服务”,李宁在公安机关侦查时供述:“刚开始,就是刘某和他从武汉带来的小黄出台,因为刘某认为对招来的人不了解,万一让这些找来的人出台出了事,抓到要坐牢的。”
高薪诱饵 广招“靓仔”
年初(2003年),李宁想出歪招,在“正麒”门前贴出招聘“公关先生”广告,以高薪为诱饵,广招“靓仔”。后来,李宁干脆把广告登在了报纸上。
5月,李宁决定成立耀身公关礼仪公司,目的主要是为了多招人,从中多收报名费,另外就是给他的酒吧找一些公关先生。后来干脆以高薪为诱饵,广招苏北和河南等地的“靓仔”,很快就有大批十八九岁的靓仔应聘,并按要求交了抵押金。其实这些靓仔们都不是同性恋者,当得知老板让他们为同性恋者提供性服务时,他们最初都拒绝了。但由于“辞职”将拿不回抵押金,而且得知每一次“卖笑”能收200元钱,除去老板的“抽头”,的确有钱赚。最终,他们都硬着头皮,开始“接客”。
做这种“生意”李宁尝到不少甜头。据公安机关调查,短短几个月,李宁就“抽头”获利12.47万元。
助手离去 又添新兵
2003年7月,刘某突然失踪,李宁接到了刘某的电话:“南京这几天风声紧,我害怕抓住坐牢,所以不辞而别了。”
虽然刘某突然离去,但李宁却未就此收手,他喊来酒吧里的一个工作时间较长,熟悉内幕的冷姓男服务员说:“我提你为副领班,你把公关的事情管起来,我赚到钱绝不会亏待你。”
随后,李宁将自己早先偷偷从刘某处抄来的公关人员管理制度交给冷某,让他照此管理。于是冷某当上了管理者。
2008年8月17日,南京市公安治安支队、秦淮公安分局接到举报,反映在中山南路“正麒”演艺吧里有同性恋卖淫。随后,警方一举捣毁了这个罕见的涉嫌组织男青年向同性恋者卖淫的团伙,抓获涉案人员11人。经调查,“正麒”吧的老板是李宁、沈莉瑶夫妇,身为同性恋者的李宁还包养了一个小白脸。
“靓仔”自爆服务内幕
今年刚满20岁的张军(化名),身高1.78米,长得白白净净,白天在南京龙蟠中路发一家美容店做美容师。涉世不深的他为了多赚点钱,2003年7月见到招聘广告后,应聘进入金麒麟酒吧做公关先生。
第二天晚上,张军在酒吧上班时老板让他出台,他表示做不来,但老板讲做不来也要做,既然来了就要做,否则身份证和押金都没有了,张军心里害怕就出台了。后来再也没提过不干。
张军还说到:干我们这一行,客人点名要陪喝酒或出台,公关先生必须要去,否则就会遭到酒吧里保安的殴打以及开罚单,第一次不去,罚80元;第二次就是160元,第三次就是240元——公关先生的服务内容大致分为平台和出台,平台就是在酒吧里陪喝酒、拿小费,出台就是出去提供色情服务。
定罪量刑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至同年8月,被告人李宁以营利为目的,先后伙同刘某、冷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采取张贴广告、登报的方式招聘“公关先生”,制定公关人员管理制度,指使刘某、冷某对“公关先生”进行管理,并在其经营的“金麒麟”、“廊桥”以及“正麒”酒吧内将“公关先生”介绍给同性嫖客,由同性嫖客带到南京市“新富城”大酒店的桑拿浴室、包间等处从事同性卖淫活动。同时,庭审中通过对组织者李宁、冷某的供述,收银员林某、沈某、“公关先生”赵某等7人的证言,嫖客邬某等4人的证言,进行质证、认证,法庭对在公诉书中查明列举的7次卖淫活动予以认定。
关于此案的定性,在起诉阶段曾出现争议,秦淮区法院本案合议庭经慎重研究,认为:被告李宁以营利为目的,招募、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宁犯组织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宁拒不认罪并提出“起诉书指控的7起犯罪事实不清”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至第七起犯罪事实与被告人李宁没有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宁在侦察阶段所作多份有罪供述及亲笔所写悔过书,均证实了其以营利为目的,伙同刘某、冷某经预谋,从事同性卖淫活动的犯罪事实,供述稳定且前后一致,并与证人冷某等人的证言相印证,被告人李宁作为组织者应当对自己及冷某等人所组织的同性卖淫行为负责,现将被告人李宁当庭翻供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故对该辩解意见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况且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同性之间的性交易是否构成卖淫没有明文规定,而且本案并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的辩护意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组织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性,也包括男性。本案被告人李宁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公关先生”从事金钱与性的交易活动。虽然该交易在同性之间进行,但该行为亦为卖淫行为,被告人李宁作为组织者其行为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6次会议、2017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25日起施行。
声明:本篇文章援引自“中国法院网”,《南京:组织同性恋卖淫者一审被判八年》、《在伦理与法律的边缘“游荡”——李宁组织同性卖淫案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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